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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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 (2020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1-06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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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直属一级企业、各开发区国资监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7〕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0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市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1号)任务要求,积极推进滨海新区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优化出资人代表机构履职方式,进一步加大授权放权力度、明确相关事项,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与管好国有资本有机结合,参照《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9〕52号)和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资〔2020〕8号)等文件规定,我委制定了《滨海新区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清单》),业经区国资委2020年第27次党委会议和1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开展授权放权

    《清单》结合企业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实际,分别针对区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了分类实施授权放权。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授权放权事项,参照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部分内容执行;对直接向区直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授权放权的事项,区直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要严格执行决策程序,不得再进行转授权放权;其他授权放权事项,企业可按照《清单》精神和相关国资监管规定的要求,对权属企业同步开展授权放权,做到层层“松绑”,全面激发各层级企业活力。对各开发区管委会监管的企业授权放权事项,由其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国资监管部门依照《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清单开展工作。

    二、加强企业行权能力建设

    各企业要坚持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要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管控,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合规体系,以完善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控能力为重点,逐一厘清授权放权对应事项及工作要求,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各项授权放权事项接得住、行得稳。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区国资委将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采取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督力量、严格责任追究、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加强动态监督管理和论证评估,确保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区国资委建立授权事项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定期评估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对区直属国有企业实行半年备案报告制度,区直属一级企业每半年对涉及清单事项执行情况向区国资委备案报告一次,并于每年年度终了20日内,对上年度授权放权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区国资委。区国资委将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进行综合评估,对于获得授权但未能规范行权或出现重大问题的企业,区国资委将视情督促企业整改或调整直至收回相应的授权权利。

    请各区直属国有企业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区国资委

    附件:滨海新区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0年版)

                   

                   区国资委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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