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12-13 10:35      来源: 区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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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情况

    今年,市国资委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005年印发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制定印发了《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津国资〔2018〕5号),调整了相关审核权限,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程序,同时要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根据上述文件制定本地区的工作规范。为落实市国资委的工作部署,我委结合当前新区国企改革及国资监管情况发生的很多新变化,拟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的原则

    依据《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津国资〔2018〕5号)等相关文件并结合新区区属国有企业目前监管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市国资委对区县一级国资监管机构的评估权限以及分级管理的特殊性,在对原办法中内容进行细致分析研究基础上,制定了适合新区国资监管实际的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及依据

    本《办法》包括总则、资产评估、核准与备案、监督检查、罚则、附则等六章38条。进一步规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文件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津国资〔2018〕5号)。

    四、核心内容解读

    1、核准、备案主体

       区国资委负责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核准、备案审批工作,区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核准、备案工作应逐级上报区国资委审核。涉及区政府实施分级管理的企业,报区国资委审核前应取得所在管委会预审核同意的批复文件。

    2、区国资委机构库

    区国资委按照《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管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津国资产权〔2014〕104号)和《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管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6〕20号)的要求,开展机构选聘工作,每两年组织选聘一次形成机构库。区属国有企业开展资产评估委托相关机构一般应在机构库中选取。

    2017年印发了《关于确定2017至2019年度入选资产评估机构的通知》(津滨国资产权〔2017〕12号)并将黑名单制度内置其中。下次更新将于2019年5月底前完成并公布。

    3、资产评估公示

    区属国有企业应按照《关于印发<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的通知》(津滨国资发〔2016〕81号)的要求,在上报评估备案申请前需履行公示程序。按照通知要求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公示,除区属国有企业联系方式外,公示中增加区国资委联系方式。

    4、评估管理信息系统使用

      按照《关于启用资产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及补录相关数据的通知》(津滨国资产权〔2016〕36号)的要求,评估系统自2017年1月1日起已正式启用,资产评估项目均应通过“天津市资产评估信息管理系统”http://60.29.188.213:9796/填报并通过A3纸正反面打印评估核准表或备案表。

    5、区属国有企业评估机构选聘

    区属国有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在区国资委同期机构库中,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设定委托聘用评估机构的工作程序,根据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对一定资产金额以上的项目,应确定差额竞争方式的具体操作方法

    一般情况下采用招投标、抽签或直接聘请三种方式。

    对混改等重大、特殊项目在库内机构不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面向全国范围公开遴选评估机构

    6、国资监管部门

    办法中的国资监管部门”包括区国资委和各功能区管委会。

    7、评估项目企业初审

    区属国有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备案管理单位。在报送备案管理单位之前,企业应当进行以下初步审核:(1)相关经济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2)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3)执业评估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4)评估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5)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是否齐全;(6)被评估企业是否依法办理相关产权登记事宜;(7)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要件是否齐全。

    8、资产评估核准

    依据《办法》,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由区国资委负责核准。

    9、资产评估备案

    依据《办法》,除核准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由区国资委负责备案。

    10、评估核准、备案结果的使用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产权转让行为,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企业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获得其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11、评估备案工作指引

    2016年,区国资委印发了《天津市滨海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津滨国资发〔2016〕82号),在相关政策、法规未调整前,国资监管部门、区属国有企业在评估备案工作中应按照该文件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12、专家评审

    参照《关于印发<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05]44号),经新区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总资产账面价值5亿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对于总资产账面价值5亿元以下,但评估减值异常或资产结构特殊的资产评估项目;区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须经专家评审后,再予以核准或备案。

    涉及区政府实施分级管理的企业的重大项目,所在管委会国资监管部门可组织专家评审作为管委会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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