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
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属国有企业、功能区管委会国资监管机构:
为规范天津市滨海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12号令)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津国资〔201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天津市滨海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程序
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评估暂行办法》履行资产评估管理监管职责,区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核准、备案工作应逐级上报新区国资委,新区国资委负责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核准、备案审批工作。涉及区政府实施分级管理的企业,报新区国资委审核前应取得管委会预审核同意的批复文件。
二、规范评估管理信息系统使用
按照《关于启用资产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及补录相关数据的通知》(津滨国资产权〔2016〕36号)的要求,评估系统自2017年1月1日起已正式启用,资产评估项目均应通过“天津市资产评估信息管理系统”http://60.29.188.213:9796/填报并通过A3纸正反面打印评估核准表或备案表。
三、加强资产评估公示管理
区属国有企业应按照《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津滨国资发〔2016〕81号)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公示,同时公示文件中应增加区国资委产权处联系方式,区属国有企业提交的《公示结论》应附件公示内容文件。
四、明确评估机构选聘程序
区属国有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在区国资委同期机构库中,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设定委托聘用评估机构的工作程序,对一定资产金额以上项目,应确定差额竞争方式的具体操作方法。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滨海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区国资委
2018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国资委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印发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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