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13 00:00      来源: 区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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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做到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依法保障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各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主任办公会研究,现制定《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

                           

                            2016年11月21日

    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

    为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做到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依法保障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各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市国资委关于建立市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6〕19号)精神,按照结合新区实际,特制订本公示制度。

    一、区国资委直管企业、市区共管企业、新区同所属管委会分级管理的企业(以上企业在本制度内均简称“区管企业”)及以上企业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评估项目公示适用本制度。

    二、公示流程

    区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区管企业报区国资委核准、备案前完成公示。

    三、公示范围

    公示范围一般应包括区管企业、评估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单位。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国有企业之间资源整合的资产评估项目,可以在经济行为相关方一并公示。

    四、公示期限

    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途径

    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书面文件等。

    六、公示内容

    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决策材料、评估机构选聘方式、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评估程序履行情况、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项说明、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资料查阅方式、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

    七、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

    区管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公示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对经济行为和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区管企业应当就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及处理结果形成公示结论,作为评估项目备案的必要文件。

    八、区管企业应当合理保障公示范围内企业员工的知情权。公示范围内企业员工依据有关保密规定签署保密承诺函,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可以查阅评估资料。

    九、在区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涉及评估结果变动的,区管企业应当将变动后的评估结果按照首次公示的途径再予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1日。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区国资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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