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建立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
各监管企业,各区国资委: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做到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6〕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建立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落实责任主体,依法保障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各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应当包括公示范围、公示流程、公示期限、公示途径、公示内容、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主要内容。企业应于公示制度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
三、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公示,公示范围一般包括监管企业、评估委托方、产权持有方、资产占有方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单位。监管企业之间资源整合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在经济行为相关方一并公示。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并向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四、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监管企业应当在报市国资委核准、备案前完成公示;监管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备案前完成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途径一般包括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书面文件等。
六、公示内容一般包括:
(一)经济行为批准或决策文件;
(二)评估机构选聘方式、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
(三)评估程序履行情况;
(四)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项说明;
(五)评估结果汇总表;
(六)评估资料查阅方式;
(七)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
七、监管企业应当合理保障公示范围内企业员工的知情权。公示范围内企业员工依据有关保密规定签署保密承诺函,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可以查阅评估资料。资源整合相关的国有企业,如需要查阅评估资料,公示单位应当做好配合。
八、监管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公示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对经济行为和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后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九、监管企业应当就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及处理结果形成公示结论,作为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必要文件。
十、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首次公示后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方法等重要内容调整,或评估结果变动幅度超过5%或者变动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公示单位应当按照原公示的途径再予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十一、各区国资委可以参照本通知,建立适应本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需要的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国资委
2024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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